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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事法規訊息】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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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規定略以,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三、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相關檔案

1101004教育部函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案.pdf


發布時間: 2021-10-14 15:25:07
發布單位: 文林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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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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