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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法規訊息】公告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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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0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同法第15條第6項及第7項亦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相關檔案

1120119銓敘部函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pdf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業修正.pdf


發布時間: 2023-02-06 11:28:48
發布單位: 文林國中人事室


地址: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文化街12號 電話:(037)981018 傳真:(037)98295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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